一、農藥制劑產品應當標注所用原藥(母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yè)名稱,相關內容可以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中體現(xiàn),由該制劑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對真實性負責。
二、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
三、農藥產品登記用于耐除草劑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品種名稱;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和轉化體名稱。
四、農藥產品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助劑的相關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2026年1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與本公告不符的,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xù)銷售。
特此公告。
農業(yè)農村部
202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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