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為:(1)會員國應在食品經(jīng)營者的積極參與下,監(jiān)測食品中的呋喃、2-甲基呋喃和3-甲基呋喃,特別是咖啡、罐裝嬰兒食品(包括裝在容器、管子和袋子里的嬰兒食品)、即食湯、馬鈴薯薯片、果汁、早餐麥片、餅干、餅干和脆餅等;(2)為確保樣品具有代表性,成員國應遵循委員會(EC)333/2007號法規(guī)附件B部分規(guī)定的采樣程序。食品經(jīng)營者還應采用本抽樣程序或同等抽樣程序,確保樣本具有代表性;(3)對于咖啡和罐裝嬰兒食品以外的食品中呋喃的分析,成員國和食品經(jīng)營者應使用無基體或光譜干擾法或符合這些標準的要求的方法,且定量限(LOQ)不應高于5μg/kg。(4)成員國和食品經(jīng)營者應根據(jù)EFSA的食品和飼料標準樣品描述(SSD)指南和EFSA的其他具體報告要求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EFSA提供監(jiān)測結果。該法規(guī)自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之日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uriserv:OJ.L_.2022.100.01.0060.01.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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