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政府已于近期正式在歐盟備案成為執(zhí)行歐盟《關于建立共同體系統(tǒng)以預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的條例》(下稱《條例》)的合作船旗國,其主管機構為俄聯(lián)邦漁業(yè)署。歐盟從2月20日起允許俄羅斯?jié)O船的漁獲物附帶輸歐水產品合法捕撈證明,歐盟各成員國已恢復進口來自俄羅斯的相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但是,歐盟同時宣布,即使其帶有俄開具的合法捕撈證明,2010年1月1日至2月19日期間由俄漁船捕撈的相關水產品也無法對歐出口。
為此,農業(yè)部漁業(yè)局提醒水產品加工企業(yè)注意:
一、企業(yè)如進口已在歐備案國家(地區(qū))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撈的受《條例》管制的原料并希望將其加工品出口歐盟,則應向出口商索要該批產品的合法捕撈證明原件(俄羅斯產品的合法捕撈證明的簽發(fā)日期和捕撈日期必須為2010年2月20日及以后)。在出口歐盟時,須按照《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為輸歐海洋捕撈產品辦理合法捕撈證明的通知》(農辦漁[2009]126號)的規(guī)定,向農業(yè)部漁業(yè)局申請對加工廠聲明的認可,并將加工廠聲明原件連同合法捕撈證明原件一并提供給歐盟。但是,如同批進口的原料需分批出口歐盟,則應在除末次外的每次出口時均向歐盟提供合法捕撈證明復印件及加工廠聲明原件,最后一批產品出口時再提供合法捕撈證明原件及加工廠聲明原件。
企業(yè)如需了解有資格出具合法捕撈證明的國家(地區(qū))及其機構的最新名單,可通過在http://ec.europa.eu/fisheries/cfp/external_relations/illegal_fishing_en.htm網頁單擊打開“List of flag state notifications”頁面查詢。
二、部分國家(地區(qū))已聲明無海洋捕撈產品直接或間接出口至歐盟,因此不會在歐盟備案主管機構,包括:阿富汗、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波黑、乍得、香港、黎巴嫩、澳門、馬其頓、馬拉維、馬里、摩爾多瓦、蒙古、尼泊爾、巴拉圭、烏干達、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企業(yè)如進口上述國家(地區(qū))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撈的相關原料,則產品無法對歐盟出口。
三、企業(yè)如從國(境)外進口了2010年1月1日前捕撈的受《條例》管制的原料,則應按照歐盟進口商要求,辦理經農業(yè)部漁業(yè)局或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xié)會(下稱流加協(xié)會)確認的《海洋捕撈產品原料聲明》,以證明其為2010年以前捕撈的產品。辦理此聲明的企業(yè)必須妥善保存能證明或推斷其捕撈日期的貿易單據,如原料進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原料進口提單復印件等,以備歐盟核查。具體辦理手續(xù)可在流加協(xié)會網站(www.cappma.org)查詢。
資料鏈接:為打擊全球的非法捕魚活動,阻止相關漁獲物及其加工品進入歐盟市場,歐洲理事會于2008年9月29日通過《關于建立共同體系統(tǒng)以預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的條例》,規(guī)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檢查進入歐盟市場的部分海洋捕撈產品的合法捕撈證明文件。不受《條例》管制的產品主要包括:淡水漁業(yè)產品;從魚苗或幼體養(yǎng)殖的水產養(yǎng)殖產品;觀賞魚類;活牡蠣;鮮活、新鮮或冰鮮的扇貝,包括皇后扇貝,櫛孔或海扇或扇貝屬;冷凍的大扇貝;新鮮或冰鮮的其他扇貝;貽貝;不是來自海洋的螺類等。詳細名錄(含歐盟海關代碼)附后。
合法捕撈證明文件包括合法捕撈證明和加工廠聲明兩種形式。合法捕撈證明是指為本國漁船(含遠洋漁船)合法捕撈產品輸歐出具的證明。加工廠聲明是指為本國企業(yè)加工來自其他國家的原料后產品輸歐出具的證明。目前,包括中國、美國、挪威和日本在內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qū)的漁業(yè)主管部門都已在歐盟備案,獲得了為本國企業(yè)辦理合法捕撈證明確認及加工廠聲明認可的資格。由于俄羅斯政府未及時向歐盟表示同意執(zhí)行《條例》并完成主管機構備案工作,歐盟曾于2010年1月15日宣布禁止俄羅斯?jié)O船的漁獲物附帶輸歐水產品合法捕撈證明,并暫停進口來自相關俄羅斯原料的加工品,直至俄被批準成為可出具相關證明的船旗國為止。